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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10月自考“外國法制史”串講資料(5) -自考串講筆記

湖北自考網(wǎng) 來源: 時間:2008-11-08 16:13:59

  3、天主教教會以《格拉奇教令集》編纂為主要標志,發(fā)展為獨立的法律體系,教會法和世俗法在調(diào)整范圍上互有競爭,互不從屬,但本質(zhì)是一致的,這種法律二元化是西歐封建制法律的特點之一。

  4、公元11世紀前后,隨著西地中海海上貿(mào)易的復興和自治城市的出現(xiàn),西歐商法發(fā)展起來,商法淵源于各地的商業(yè)習慣,為解決其沖突,各城市逐漸形成了西歐統(tǒng)一的商法。

  中世紀后期,階級斗爭尖銳化,法律反映出封建貴族加強統(tǒng)治的要求,有代表性的是1532年德意志皇帝查理五世《加洛林那刑法典》,以殘酷著稱。特別是侵犯教會、皇帝和封建政權(quán)的行為,更是嚴厲鎮(zhèn)壓。

  英國與西歐大陸各國不同,其法律從公元11世紀開始走上了特殊的發(fā)展道路,形成了西方兩大法系(羅馬日耳曼法系和英美法系)。

  北歐(斯堪的納維亞)法律與西南歐法律近似,但北歐法律成文化比西南歐晚得多,公元11到13世紀才將習慣編纂成法典。這些法典都是用本國文字而非拉丁文,如著名的裘特法典是用丹麥語寫成的,整個中世紀,挪威和瑞典的法律接受外來因素較少。但后期羅馬法對丹麥有一定影響。

  二、中世紀東歐法律制度

  公元395年羅馬帝國分為東西兩部,東部帝國首都君士坦丁堡原名拜占庭,故又稱拜占庭帝國。公元7世紀開始向封建制過渡,公元11世紀基本完成,公元15世紀亡于土耳其人,中世紀東歐法律史就是指它和其他由斯拉夫人建立的國家的法律史。

  拜占庭帝國初期,查士丁尼皇帝進行的法律編纂工作在法律史上有重要地位。后來帝國頒布的《法律匯編》、農(nóng)業(yè)法、《巴西爾法典》等,是在查士丁尼法典基礎(chǔ)上制定的,但放棄了許多不適合當時需要的內(nèi)容,并吸收了斯拉夫人的習慣,如農(nóng)業(yè)法。

  東歐另一個國家東斯拉夫人建立的俄羅斯,封建制形成時期(公元9-13世紀)主要實行習慣法。后來王公立法發(fā)展起來,俄國法律史上的重要文獻羅斯真理主要是這些習慣法、王公立法和法院判例的匯編。進入俄羅斯帝國(公元18-19世紀)后,立法法令作用擴大,習慣法退居次要地位。主要有1830年的《俄羅斯帝國法令全集》和1835年《法律全書》。

  基督教分為兩派(以羅馬為中心的天主教和君士坦丁堡為中心的東正教),在管轄范圍和在封建國家中所起的作用,東正教同天主教教會法基本一致。很大一部分教會法規(guī)是由世俗政權(quán)法令規(guī)定的,如公元6-7世紀的拜占庭教會法匯編,就是由教規(guī)和皇帝的有關(guān)法令構(gòu)成的。

  三、中世紀東方國家法律制度

  盡管形成了中華法系、伊斯蘭法系和印度法系,但仍表現(xiàn)出多樣性。公元7世紀初形成的伊斯蘭法隨著阿拉伯帝國統(tǒng)治范圍的擴大和伊斯蘭教的廣泛傳播,在許多國家和地區(qū)實行,形成伊斯蘭法系。至今還影響到各穆斯林國家的法律制度。

  公元5-7世紀,在印度由于婆羅門教和佛教長期融和,產(chǎn)生了印度教。約公元前2世紀到公元3、4世紀編纂的《摩奴法典》和《布里哈斯拔法典》這時仍然是主要法律淵源。另外受婆羅門教和佛教教義的影響,習慣也被承認,習慣具有屬人性質(zhì)。公元10世紀,印度教取得優(yōu)勢,佛教衰落。公元13-16世紀,伊斯蘭法成為主要法律,原有習慣處于次要地位。公元18世紀印度淪為英國殖民地,法律制度進入近代。

  日本經(jīng)過公元646年的“大化革新”,奴隸制過渡到封建制,同時確立了天皇中央集權(quán)君主專制,開始編纂成文法。這時日本法律受中國封建法律影響很深。公元12世紀末,日本國家最高權(quán)力落入幕府將軍手中,天皇雖仍握有神權(quán),受人尊敬,但實際形同傀儡。產(chǎn)生了武家法典,如1232年的《御成敗式目》調(diào)整武士之間的關(guān)系。類似西歐封建法。在幕府后期,又仿照中國《明律》制定了《公事方御定書》,是關(guān)于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(guī)定。此外,各藩還有藩法。日本法律向來民刑不分,私法領(lǐng)域主要沿用習慣法,是在“義理”觀念下發(fā)展的,“義理”及作用類似中國的“理”。

  第五章   日耳曼法(中世紀)

  第一節(jié)   日耳曼法的形成、發(fā)展及其基本特點

  一、日耳曼法的概念

  日耳曼法指公元5-9世紀西歐早期封建制時期適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。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羅馬帝國、建立“蠻族”國家的過程中,在羅馬法和正在形成中的基督教教會法的影響下,由原來的氏族部落習慣發(fā)展而成的。從范圍上看,凡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國家的法律都包括在內(nèi)。從地區(qū)看,地區(qū)除西南歐外,還包括斯堪的納維亞和不列顛島的盎格魯薩克遜人得法律在內(nèi)。從時期上看,大體是公元5-9世紀,即日耳曼人建國到西歐封建制基本確立,日耳曼法演變?yōu)榉稚⒌牡貐^(qū)性習慣為止。

  日耳曼的性質(zhì)是西歐封建時期,即封建制形成和鞏固時期的法律,一方面有封建制法律的內(nèi)容,另一方面又保留著若干原始公社時期習慣的殘余,因為日耳曼人是從原始社會直接進入封建社會的。

  二、日耳曼法的形成和發(fā)展

  1、日耳曼各王國(蠻族國家)的建立和演變

  古日耳曼人在羅馬東北面,羅馬人稱之為“蠻族”。公元5世紀,日耳曼人征服西羅馬后,其正在瓦解演變中的氏族制度同羅馬境內(nèi)日益成長的封建因素結(jié)合,形成西歐封建制度。同時,氏族機關(guān)演變?yōu)閲覚C關(guān),內(nèi)部開始社會封建化,主要是封建領(lǐng)地制形成和自由農(nóng)民農(nóng)奴化。

  在“蠻族國家”中,法蘭克王國征服鄰國,成為有名的大帝國之一,公元843年,分裂為三部分,即后來法、德、意的疆界。

  2、日耳曼習慣法及其成文化

  日耳曼法是由原來的部落習慣發(fā)展、演變而成的,最初仍是不成文的習慣法。各國貴族中有一些人專門熟悉、掌握習慣法,法庭有問題可向他們提出,法制史著作把這些人叫做“宣法者”。

  公元5世紀末,大多國王開始習慣法成文化工作,以習慣法為基礎(chǔ),編纂成文法典,通稱“蠻族法典”,主要有:西哥特王國的《尤列克法典》、法蘭克王國的《撒利克法典》和《里普利安法典》,東哥特王國的《狄奧多理法典》、肯特王國的《埃塞伯特法典》、西撒克斯王國的《伊尼法典》及北歐的《裘特法典》(丹麥語)等。

  法蘭克王國的《撒利克法典》是“蠻族法典”中最主要、具有代表性的一部。

  3、日耳曼法同羅馬法的并存與融合

  日耳曼人建國后,受本族習慣保護和管轄的慣例演變?yōu)檫m用法律的屬人主義原則,對日耳曼人實行日耳曼法,對羅馬人實行羅馬法,形成西歐早期封建制時期日耳曼法同羅馬法并存的格局。日耳曼人與羅馬人間則適用征服者日耳曼法。

  一些日耳曼王國進行了羅馬法的編纂,其中主要的、影響最大的是公元5世紀末6世紀初西哥特國王阿拉利克二世時期編纂的《阿拉利克羅馬法輯要》,又稱《西哥特羅馬法典》。公元12世紀復興羅馬法前,它是西歐羅馬法的主要淵源。

  兩種法律互相影響、融合,自日耳曼王國建立后就開始了,到西歐中世紀一直持續(xù)。

  4、王室法令的發(fā)展

  王室法令效力高于習慣法,而且是為了補充習慣法的不足而頒布的,其中也吸收日耳曼法的某些規(guī)則和制度,從一個方面體現(xiàn)了日耳曼法的發(fā)展。

  三、日耳曼法的基本特點

  1、團體本位的法律。法律保護的中心和出發(fā)點是團體,個人行使權(quán)利、負擔義務(wù)要受團體的約束。團體指家族、氏族和公社(叫做馬爾克)。而羅馬法上那種尊重個人意志自由,保護私有財產(chǎn)的特點被后世著作稱為“個人本位”。

  2、屬人主義的法律。日耳曼法只適用于日耳曼人,這是沿襲原始公社部族習慣的慣例而形成的原則。日耳曼法與羅馬法并存是實行這一原則的結(jié)果。法蘭克王國加洛林王朝時“五個人在一起,就有五種法律” 也是實行這一原則的結(jié)果。

  3、具體的法律。日耳曼法不是抽象的法規(guī),沒有一般的原則規(guī)定,而只是一些解決糾紛的具體辦法,處理案件得根據(jù)是以前同類案件得判決。因此,“蠻族法典”實際上是一種判例匯編。

  4、注重形式,注重法律行為的外部表現(xiàn)。各法律行為,必須遵守固定的形式和程序,講固定語言、配合著做一定象征性動作,有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數(shù)和證人等,否則不生效力。

  5、世俗的法律。日耳曼法中雖有宣誓和神明裁判,但法律本身并沒有和宗教教義直接聯(lián)系,其內(nèi)容中不包括宗教法規(guī)。世俗法和宗教法是分開的,互相配合,共同維護封建制度。而古印度和阿拉伯帝國的法律(伊斯蘭法)同宗教教義有密切聯(lián)系。

  四、日耳曼法對西歐法律發(fā)展的影響

  1、對西歐封建制法律的影響

  公元9世紀中期,查理大帝國瓦解后,西歐進入封建割據(jù)時期,蠻族法典已停止執(zhí)行,日耳曼法演變?yōu)榉稚⒌牡胤搅晳T法。部族界限消除,本地居民一律適用本地習慣法,這樣,屬人主義被屬地主義所代替。

  這種以日耳曼法為基礎(chǔ)發(fā)展起來的習慣法在西歐封建社會中始終是普遍適用的重要法律,而教會法和商法只是特別法,不普遍適用。羅馬法特別是羅馬法復興后,使習慣法的地位下降了,但也只是起補充作用,只在習慣法沒有規(guī)定時才飲用。從效力來看,習慣法仍高于羅馬法。

  2、對近代資本主義法律的影響

  日耳曼法是近代資本主義法律的歷史淵源之一,從制度上看,影響較大的是婚姻家庭法,如法國民法典;其次是不動產(chǎn)法,如德國和英國。

  從國別上看,英國法律受日耳曼法的影響更大一些,因為英國法律主要形式和構(gòu)成部分是普通法,是以日耳曼法的一個分支盎格魯撒克遜習慣為基礎(chǔ)形成和發(fā)展起來的,恩格斯稱英國法為“傳播于世界各大洲的唯一的日耳曼法”。近代法國和德國也受日耳曼法影響

結(jié)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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